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行使时间如下:1.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规定时间,当事人就丧失了撤销婚姻的权利,婚姻关系将被认定为有效。所以,如果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当事人要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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