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有以下规定:1. 适用范围: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2. 申请主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 申请材料:通常需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以及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4. 核准规则: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5. 名称要求: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且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公司名称需具有唯一性,不能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名称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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