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内容需清晰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处分的财产应明确具体。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效力较高。2. 见证人要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3. 遗嘱内容: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遗嘱应明确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4. 遗嘱变更与撤销: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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