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成功助力苏女士(化名)追回出轨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李露律师,197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她执业15年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且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深受客户赞誉与信赖。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理的一起婚内财产维权典型案例。案情概况:美满婚姻突遭重创苏女士(化名)和张先生(化名)自大学相恋后步入婚姻,婚后育有一女,原本家庭幸福美满。然而,2020年3月底,苏女士(化名)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内容是张先生(化名)与婚外异性及非婚生子的亲密照片。在苏女士(化名)的追问下,张先生(化名)承认自己在2017年就已出轨杨小姐(化名),并于2019年育有一子。更让苏女士(化名)难以接受的是,自2017年起,张先生(化名)持续向杨小姐(化名)转账并为其购买奢侈品,金额高达数百万元。这不仅给苏女士(化名)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还严重侵犯了她作为配偶的财产权利。苏女士(化名)在李露律师的代理下,将张先生(化名)和杨小姐(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先生(化名)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让杨小姐(化名)返还全部获赠金额及利息。核心代理意见:法理结合据理力争赠与行为无效李露律师指出,张先生(化名)在与苏女士(化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小姐(化名)存在不正当婚外情,并基于此进行了巨额转账和消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了苏女士(化名)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第1062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张先生(化名)的处分行为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或家庭共同投资经营,而是为了维持不正当关系,且苏女士(化名)不知情、不认可、未追认,所以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应返还全部获赠金额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分割财产确定份额。张先生(化名)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苏女士(化名)的财产权益,杨小姐(化名)应将受赠所得金额全部返还。裁判结果:正义终得伸张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李露律师的意见,认定张先生(化名)和杨小姐(化名)之间存在婚外情人关系,赠与行为无效。但恋爱期间杨小姐(化名)向张先生(化名)的部分转账予以抵扣,最终判决张先生(化名)以夫妻共同财产向杨小姐(化名)的赠与行为无效,杨小姐(化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苏女士(化名)1822883元。典型意义与法律依据:为同类案件提供指引典型意义这起案例揭示了婚姻中一方出轨并转移共同财产带来的复杂法律和社会问题。法院支持苏女士(化名)的诉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返还财产,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忠诚度的保护和对共同财产权益的重视。该案例为受害配偶依法追回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法律依据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且侵害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民法典》第1062条)而无效。第三者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给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民法典》第157条及共同共有原理)。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