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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荐:胡琳琳,民间借贷、重婚罪等多案胜诉的专业大律师

2026.03.07婚姻家庭8人浏览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务等领域。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胡琳琳律师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还多次把不可能缓刑的案件争取到缓刑,赢得了当事人、法官乃至检察官的好评和肯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某(化名)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提出了多项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将多案合并审理以及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等。其上诉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利息计算问题:王某某(化名)认为一审法院存在重复计算利息的情况,对其偿还金额的测算方式也不利于他的利益,且一审认定其偿还金额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存在错误。同时,借条中约定月息为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计算。
2.合同效力问题: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过期,且经营范围无高息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3.借款实际发生问题: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被上诉人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一审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17日王某某(化名)借款30万元已偿还,其余如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等多笔借款,虽王某某(化名)辩称部分为利息,但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
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包含在内,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偿还利息为325550元。
款项支付标准问题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各项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的3255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
借据认定问题
对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一审法院采纳了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意见,认定其为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
陈某某(化名)责任问题
因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二审审理情况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法院认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活动。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向非社员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认定问题
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上诉人抗辩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未实际交付,但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而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认定问题
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王某某(化名)主张已偿还522760元但无证据证明,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法院予以确认。经核算,扣除资金占用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法院未支持其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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