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也有可能当庭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这里的“案件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未逾期。例如,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在该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也可能允许当庭提交证据。3. 总之,开庭前没有提交证据能否当庭提交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判定。当事人应尽量按照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当庭提交的,要及时向法院说明并提供相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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