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包括以下几方面处罚: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无法参与选举与被选举,不能行使这一基本政治权利。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些政治自由受到限制,不能通过相应方式表达政治见解和意愿。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不能担任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的职务。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无法在国有性质的相关单位担任领导职位。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不同规定。独立适用时,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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