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种:1.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比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货款,甲怠于向丙追讨,乙可依法行使代位权向丙追讨。2.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如,甲将其房产无偿送给他人,导致无法偿还欠乙的债务,乙可申请撤销甲的赠与行为。合同保全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需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这些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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