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的回避按以下情况决定:1.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的组织,能从整体上把控审判公正性,作出公正决定。2.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熟悉本院审判人员情况,能基于对审判人员的了解和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考量作出决定。3. 其他人员(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长直接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对这些人员在案件中的表现最为了解,能及时判断是否需要回避以保障审判公正。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按照上述规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这样的规定确保了行政诉讼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保障当事人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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