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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婚姻家事律师必看!陕西李露高级合伙人的法律之路

2026.03.05婚姻家庭3人浏览

西安李露律师:多领域担当,排解家事难题的法律卫士
李露律师,197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也是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在法律界耕耘15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多元的职务担当
李露律师在法律领域担任着诸多重要职务,每一个角色都彰显着她的专业能力和广泛影响力。她是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妇联副主席,关注妇女群体的法律需求,积极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担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引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研究和发展;身为第四届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凭借公正、专业的态度处理各类仲裁案件。同时,她还是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研究中心研究专员等,在科研和学术交流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如此,她还担任西北大学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以自身的实践经验培养法律人才。而且,她是西北政法大学法治、法硕学院“李露家事法律工作室”的负责人,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和指导。此外,她还是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首批听证员、陕西省妇联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以及西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承担着宣传法律知识、促进法治建设的社会责任。
二、丰富的办案经验
李露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办理了两千余件家事案件。在遗嘱效力认定方面,她曾代理一起因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争议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张女士(化名)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母亲立下遗嘱将房屋份额留给她,但其他子女质疑遗嘱效力。李露律师通过收集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证明遗嘱是母亲真实意思表示,虽签名非母亲亲笔,但按手印确认,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张女士(化名)诉求,明确了在有充分证据佐证下,代书遗嘱即使形式有瑕疵也可认定有效的规则。
离婚抚养费纠纷中,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离婚后仍共同居住抚养孩子,苏先生(化名)转账超协议约定,但罗女士(化名)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李露律师认为苏先生(化名)已足额支付,且承担了大部分抚养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抚养情况,酌情扣减抚养费,体现了司法对实际抚养事实的重视和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在老人离世未给老伴留遗产案件中,杨大爷(化名)立下遗嘱将房产分给二女儿和女婿,未给老伴张大妈(化名)预留份额。李露律师指出,应先析产确定遗产范围,且遗嘱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张大妈(化名)保留必要份额,最终法院结合律师意见,保障了张大妈(化名)的权益。
在离婚后拆迁安置房屋纠纷里,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离婚后就拆迁安置房屋达成协议,但徐先生(化名)领取房屋后装修出租,拒绝交付。李露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明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最终一审判决徐先生(化名)交付房屋,二审双方达成调解,既保障了吴女士(化名)的获房权益,又合理补偿了徐先生(化名)的装修投入。
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纠纷中,卢女士(化名)与曾先生(化名)离婚,曾先生(化名)强行抢夺孩子并拒绝卢女士(化名)探望。李露律师认为孩子一直由卢女士(化名)抚养,改变环境不利于其成长,且曾先生(化名)存在家暴、遗弃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卢女士(化名)抚养,否定了“谁抢到孩子谁获抚养权”的错误观念。
婚内出轨并擅自处分财产纠纷中,张先生(化名)婚内出轨并向第三者杨小姐(化名)赠与巨额财产。李露律师指出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了苏女士(化名)的财产权益,杨小姐(化名)应返还全部获赠金额,法院最终支持了苏女士(化名)的诉求。
在婚内出轨生子离婚纠纷中,周先生(化名)婚内出轨生子,刘女士(化名)起诉离婚。李露律师认为周先生(化名)属过错方,分割财产应照顾无过错的刘女士(化名),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化名)在财产分割中获得较大比例,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受害配偶向婚外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孙女士(化名)起诉王先生(化名)和C女士(化名)。李露律师提出四方面核心观点,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二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分改判,为受害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有效司法路径。
三、积极的社会贡献
李露律师不仅在案件代理中表现出色,还热心公益事业。她多年来持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队进行公益普法宣讲,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线上线下累计受众人数多达百万余人,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她还编著《如此家事》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为公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引,传递婚姻家事领域的人文关怀。她在行业内也获得了诸多荣誉,入选律新社2025年度风云榜:婚姻家事律师20佳,先后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三八红旗手”“陕西省优秀律师”“全国巾帼好网民”等称号。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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