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要约具有以下效力:1. 对收购方的效力:收购方有义务按照收购要约中确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等内容进行收购,不得擅自变更。2. 对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效力:股东有权在收购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要约转让股份。一旦股东承诺出售股份,收购方就应当按照约定购买。3. 对目标公司的效力:目标公司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以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稳定运营。4. 要约期限内的限制: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5. 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收购方在要约收购期间,应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让股东能做出合理决策。6. 公平对待股东:收购方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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