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3.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 具体计算时,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5. 比如,申请人于3月1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在3月2日开始计算六十日的申请期限,到4月30日(3月有31天),如果期间没有遇到不可抗力等耽误期限的情况,就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了。总之,申请行政复议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避免因超期而无法获得相应救济。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