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是收养的基本条件之一,旨在确保收养人有足够精力和资源照顾孩子。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状况稳定、具备教育孩子的知识和能力等。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 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并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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