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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胡琳琳律师:民间借贷、重婚案辩护助当事人维权律师推荐!

2026.03.04婚姻家庭7人浏览

江苏徐州新沂,胡琳琳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法律专业人士。她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以及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此外,她还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了“为她解忧妇女微家”,多次荣获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定的“优秀法律志愿者”称号。执业十年来,胡琳琳律师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务等领域都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让我们走进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件缘起:上诉引发争议焦点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提出多项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将多案合并审理以及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等。其上诉理由主要集中在一审判决对利息计算、借款合同效力认定以及部分借条性质认定等方面存在错误。被上诉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审理:事实查明与判决依据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对双方的借款情况进行了详细审查。2013年2月17日王某某(化名)借款30万元并已偿还;对于其他多笔借款,如2013年2月21日、3月8日、12月14日、2014年2月21日、6月1日、6月20日、7月31日的借款,王某某(化名)虽对部分借款提出是利息而非实际借款的辩解,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入账明细,显示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含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王某某(化名)关于按实际借款227200元计算利息的辩解,因无证据支持未被采纳。
利息标准测算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各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的3255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
借据性质认定
对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称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责任承担判定
由于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的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驳回了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裁决:合同效力与款项认定
借款合同效力判定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款,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借据等债权凭证,王某某(化名)的抗辩说明不符合常理,且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还款及欠款数额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八笔借款截至2016年2月13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55819元,剩余414600元扣除利息后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在二审中成功扭转了一审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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