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执业前,他有四年在公安、法院系统的工作经历,这让他熟知司法实务运行逻辑、证据审查标准及裁判思维。现他是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下面我们来看他代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某贸易公司(上诉人)因债权转让取得对A某的债权,A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上诉人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离婚时将价值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及车辆归女方,女方承担二百万余元债务,认为是无偿转让、逃避债务,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争议焦点凸显上诉人认为债务形成于2018-2020年间,A某在收到起诉书后离婚转移财产有恶意;离婚时净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计入共同债务不当。黄律师强化抗辩要点1.离婚协议整体性抗辩:黄达民律师强调离婚协议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单纯财产转让。依据《民法典》第1076条,财产分割要综合考量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2.对价性充分论证:B某离婚后筹资二百万余元清偿抵押贷才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这是取得房产的对价;170万元借款中部分用于清偿A某个人债务或家庭共同事务;协议约定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实际两个孩子均由B某照顾,且婚生子就读私立学校,B某承担了更多抚养义务。3.否定主观恶意:离婚协议签订于2022年9月,而上诉人债权生效判决于2023年5月才作出,签订协议时债权尚未确定。协议以解决实际生活负担为目的,非单纯财产剥离,上诉人也未提供损害债权的共同故意证据。4.批判上诉人计算方式:上诉人机械计算“财产减债务”脱离实际,两百万余元抵押权是优先受偿负担,房产在清偿前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二审胜诉意义重大最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二审法院确认了离婚协议的性质,为类似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终审裁判标准;明确了“无偿转让”的严格认定标准;将债务承担纳入对价性计算;精准界定了债权形成时间;终审判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阻止了债权人通过二审程序推翻离婚财产分割安排的企图。在这起案件中,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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