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签了3次合同不一定算长期合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核心分析若第三次签订合同是在满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且劳动者不存在相关禁止续订情形,那么劳动者提出续订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视为长期合同。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属于必然的长期合同。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自身是否存在法定不能续订的情形。实务建议如果劳动者希望签订长期合同,在签订第三次合同前,先确认自身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若符合,可在合同到期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作为证据。若用人单位拒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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