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确定方式如下:1. 一般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对某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若当事人在知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起诉,就可能丧失直接起诉的权利。2. 经过复议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起诉;若复议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决定,期满后十五日内当事人也可起诉。3.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例如,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若当事人多年后才知道行为内容,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内仍可起诉;其他案件则是五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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