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孩需具备以下条件: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是基本要求,以确保收养行为不会对原家庭造成过度负担。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状况稳定,能为孩子提供生活所需;有良好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资源,能保障孩子受教育权利;具备照顾孩子生活、身心健康的能力。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孩子成长或自身抚养能力的疾病。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收养人不能有虐待、遗弃、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避免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5. 年满三十周岁。这是考虑到收养人具备一定的成熟度和稳定性,能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6.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7.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即此类情况下可不受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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