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比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当事人若认为不合理可提起行政诉讼。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情况。像查封、扣押财物,以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6.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9.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0.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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