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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荐:胡琳琳律师成功办理多案,民间借贷案二审挽损!

2026.02.27债权债务6人浏览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她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同时也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胡琳琳律师执业十年,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在法律界有着良好的口碑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借贷纠纷引发上诉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化名)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的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将多案合并审理以及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其上诉理由主要集中在一审判决对还款情况、利息计算、借款合同效力以及部分借条性质的认定存在错误。
一审情况:法院认定与双方争议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对借款数额进行了细致审查。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借款,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已偿还)、2014年12月14日的106700元、2014年6月20日的5万元,予以认定。对于有争议的借款,如王某某(化名)提出实际收到金额与借条不符或认为部分借条系利息的情况,一审法院依据双方陈述和证据进行判断。例如,王某某(化名)称2013年3月8日的借款5万元实际只收到47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认定该借款金额为5万元。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入账明细证明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且2016年2月13日的入账利息载明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的事实,同时扣除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认定王某某(化名)偿还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为325550元。
支付款项标准认定
一审法院对借款约定的月利率为3%的情况下,对各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进行测算,共计328190元。因此,认定王某某(化名)偿还325550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据性质认定
对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称系以4515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3%,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
由于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的借款人均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二审判决:合同无效与欠款认定
借款合同效力判定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金融机构的放贷业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认定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认定
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王某某(化名)虽抗辩部分款项系结算的利息,但陈述的计算方式不符合常理,且未在借款凭证上注明,而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相应的出借能力,二审法院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还款及欠款数额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八笔借款截至2016年2月13日共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358781元应冲抵借款本金。按照借款先后顺序冲抵后,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法院驳回了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与意义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胡琳琳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从借款合同效力、借款数额、还款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有力辩护,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她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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