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因事故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数额。例如,每月工资 5000 元,因事故请假 3 个月,误工费为 15000 元。2.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从事批发零售业,但无法提供收入证明,可参照当地批发零售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3. 无收入的:原则上不赔偿误工费,但对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能够取得固定收入的,因不能从事劳动而造成损失的,可酌情予以赔偿。误工费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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