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直接送达:由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若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若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2.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收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3. 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4. 邮寄送达: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等方式将法律文书寄给受送达人。5. 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时,通过其所在单位转交。6.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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