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律师是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拥有国家心理咨询师专业资质。他有着十年监狱系统工作积淀,执业年限达8年,教育背景优秀,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硕士,还拥有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等专业能力证书。他担任着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等诸多职务,在法律领域颇有建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详解在众多案件中,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令人印象深刻。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某某厂与被告陈某某(化名)存在货物买卖交易,原告依约供货,总货款89567元。截至2016年2月4日,被告共支付74000元,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起初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56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庭审中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则答辩称自己非本案适格主体,系案外人工程项目物料员,仅负责签收物料,与原告无买卖合同关系,请求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还称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怠于行使债权,请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案件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出现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5月28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被告陈某某(化名)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未过,因为双方未明确付款时间,原告曾电话催要,合同法相关规定未强制原告必须在交货时主张权利。结合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原、被告系案涉买卖合同相对人,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起算点予以准许,利率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后经被告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军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独特优势,融合法律专业技能与心理学干预技术,在谈判调解中有效疏导对立情绪,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其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上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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