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公司股东。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解散时,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等,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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