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身兼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多项重要身份。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领域。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胡琳琳律师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案件背景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双方在借款数额、还款情况、利息计算以及合同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争议焦点剖析借款数额认定对于借款数额,双方存在不同观点。王某某(化名)对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及偿还情况无异议,但对于其他几笔借款,如2013年3月8日的5万元,王某某(化名)辩称实际收到47000元;2013年2月21日、2014年2月21日、2014年6月1日、2014年7月31日的借款,王某某(化名)称是利息而非实际借款。然而,胡琳琳律师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指出王某某(化名)虽提出辩解,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而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相应的出借能力,且提交了借据等债权凭证。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为尚未偿还借款本金446700元,二审法院也予以确认。借款合同效力胡琳琳律师从法律规定出发,深入分析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业务行为性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活动。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业务范围是面向社员的互助行为,但该合作社未经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放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与非社员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在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的认定上,胡琳琳律师仔细梳理双方的还款情况。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主张已偿还52276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法院予以确认。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最终确定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其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件结果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敏锐的法律思维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对案件的各个争议焦点进行了精准分析和有力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出色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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