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质权:1.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以清偿债务。但该协议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3.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以清偿债务。如果质押合同中有此约定,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如利息、股息等,用于清偿债务。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质权的行使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质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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