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并非基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赋予其解除权。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可能会损害守约方利益,破坏合同稳定性和交易秩序。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等,经法院审查判断后,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等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这是严格限制下的特殊处理,而非普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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