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未付定金不算违约。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其交付与否并非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备条件。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达成,即对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屋状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只要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等,合同就成立并生效。3. 然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生效条件,那么未付定金则可能导致合同不生效,此时不交付定金不构成违约,但可能需承担因合同不生效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具体应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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