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具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等规定。 审查起诉期限的设定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依法推进,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及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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