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债权质权设立的关键在于相关权利凭证的交付或依法办理出质登记等法定手续的完成,只有完成这些程序,债权质权才会依法设立,从而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相关债权实现等方面具有优先受偿等权利。质权设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出质的债权等相关财产权利,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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