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起诉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若一方身体状况变差,无法为子女提供良好生活及成长环境,可成为变更理由。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比如存在打骂孩子、长期忽视孩子需求等情况。三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孩子有一定自主意识,其意愿应被重视。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例如原抚养方工作变动致使无法照顾孩子等合理情形。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一方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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