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例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智慧。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起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如今已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他不仅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还曾受邀参加常州交通广播电台《有请大律师》栏目。杨律师拥有本科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以及复旦大学法学专业在职法律硕士学位,主要业务涵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非诉事务、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下面,让我们走进他经办的一个离婚纠纷案例,探寻其中的法律奥秘。婚姻破裂引纠纷F男与Y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19年5月31日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子F1。然而,婚后生活并非一帆风顺,2021年5月底,Y女因家庭琐事与F男分居,婚生子F1随Y女共同生活。2021年8月30日,Y女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二人感情并未因此好转,2022年10月21日,Y女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婚生子F1由其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F男支付家务补偿金及抚养费。法院判决定纷争2022年12月21日,受诉法院作出判决:准予Y女与F男离婚;婚生子F1由Y女抚养教育,F男承担1200元/月的抚养费;房屋归Y女所有,F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Y女负担;F男在南京银行的剩余贷款21989.93元由F男负责归还;Y女给付F男298495元;驳回Y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认定有依据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一是F男于登记结婚后从南京银行处的借款在离婚时剩余未偿还部分的本息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F男在登记结婚前因购房举债,虽系个人债务,但购房后不久便清偿了亲友借款,导致家庭日常生活费用紧张。在此情况下,F男从银行借款10万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符合常理,不存在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恶意。庭审中,Y女否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却未能合理说明婚后日常开支来源,而F男陈述为清偿个人债务,已将婚后大部分收入用于偿债,且Y女对其个人债务构成明细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将F男从南京银行处借款剩余未偿还的本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并作归并处理,是合理恰当的。家务补偿合情理另一个争议焦点是F男是否应当支付Y女家务补偿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因Y女和F男就家务补偿金是否应当支付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基于婚生子F1一直由Y女照料的事实,酌定F男支付给Y女1万元家务补偿金。杨权法律师认为,家务补偿金是否应当支付,需要综合男女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所作的贡献大小因素加以判断。由于男女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可能存在角色分工不同,难以具体量化各自对家庭生活的贡献,因此处理家务补偿金时,主要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予以判定。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和家务补偿金的认定是复杂且关键的问题。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法律帮助,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展现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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