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各类纠纷错综复杂,解决这些难题需要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刘东阳律师便是这样一位佼佼者,他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商标案件。刘东阳律师服务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拥有8年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在中国政法大学深造,取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他还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刘东阳律师经办的众多案例中,“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尤为引人注目,该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并于2015年1月14日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且将这些商标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在判决中,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由于“老x坊”商标的注册时间较早,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同时,“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均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刘东阳律师在处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除了“鑫老x坊”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了“麻*天”商标侵权案。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处理了多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他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件中,他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成功让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刘东阳律师凭借对商标领域复杂疑难问题的精准把握和创新解决方案,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这些案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他用实际行动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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