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1.明确了公民等主体的权利,使其能积极参与监督。2.要求政府部门公开环境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3.对重点排污单位提出严格要求,以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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