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及方式: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可依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当股东抽逃出资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进而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法院可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中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符合追加的法定情形,经法院审查核实后,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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