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以下内容不能注册申请为商标: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9.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此外,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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