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1.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3.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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