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比如当面口头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对方当场明白要约内容,此时要约生效。2.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例如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发出的要约,信件送达对方或邮件进入对方指定邮箱等能够确定对方收到时,要约生效。3.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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