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如下:首先,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会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其次,人民检察院会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这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等。然后,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决定。若符合逮捕条件,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若不符合逮捕条件,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批准逮捕但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若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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