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众多企业维权的坚实后盾。他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以“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成果显著,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麻*天”“鑫老x坊”商标侵权案分别入选《知识产权报》年度十大案例及地方司法典型案例;“s***s”商标撤销复审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活动行”案成功以“使用在先”抗辩驳回原告诉求,充分彰显其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具有典型意义。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等相关方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驳回,理由是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件也颇具看点。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商标权,撤销了一审判决。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企业。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为图书公司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为信息技术公司成功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包装机械公司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刘东阳律师凭借这些典型案例积累的经验,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形成了独特的优势。他既精通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能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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