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有以下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质押其持有的股权。但需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质押无效。2.股权质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出质股权的价值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经评估的股权价值低于该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额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4.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5.因股权质押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变更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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