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保证合同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无效情形,自成立起生效。2. 抵押合同:以不动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3. 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4.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并生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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