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一规定平衡了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与抵押权人的利益,既保障了抵押人的财产处分自由,又确保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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