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并非必须答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这是法定的期限要求。然而,即使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其正常参与诉讼过程,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提交答辩状的目的主要是让被告阐述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依据等,以便原告及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但从诉讼策略和维护自身权益角度看,被告积极答辩具有重要意义。答辩状可以清晰阐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回应和反驳,有助于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争取有利的诉讼结果。所以,虽然法律未强制要求必须答辩,但从理性角度出发,被告通常应按时提交答辩状,充分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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