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作为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卓越的业务能力。她毕业于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以及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此外,她还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妇女微家”,多次荣获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定的“优秀法律志愿者”称号。在长达10年的执业生涯中,胡琳琳律师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下面将重点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案件背景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历经一审后,王某某(化名)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与陈某某(化名)系夫妻关系,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化名)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之间存在多笔账目往来,同一时期就八笔借款对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提起了诉讼。上诉理由1.利息计算错误:王某某(化名)认为一审判决书在利息计算上存在重复计算和测算方式错误的问题。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一审法院再次将该30万元的利息予以计算,属于重复计算;且一审进行累计,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进行利息结算,不利于上诉人利益。2.利率认定错误: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是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进行计算。3.借款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就已经过期,之后未续期也未办理新登记,且过期证书经营范围里没有高息放贷业务,被上诉人在证书过期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4.部分借款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出示的十张借条,其中有五张是利息条,以上借款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也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一审法院审理情况1.借款数额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为: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5万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1日借款6万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3万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2.借款偿还情况: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3.利息标准认定:经测算,王某某(化名)偿还325550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4.81270元借据认定:一审法院采纳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诉称的该81270元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的意见。5.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因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借款系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一审法院对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涉案借款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情况1.借款合同效力: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作为放贷的收益,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放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2.借款数额认定: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款,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提交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上诉人抗辩上述款项系结算的利息,但说明明显不符合常理,而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有相应的出借能力,故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抗辩不予采信,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446700元。3.还款及欠款数额认定: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共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扣除资金占用利息后,剩余款项应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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