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二是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是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四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是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对于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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