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针对特定对象,而非不特定多数人。2. 单方性: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无需相对人同意。3. 外部性:是行政主体对外部对象实施的行为。4. 处分性: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公安机关对某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征税行为等,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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