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例如,一方给付了货物,另一方应返还货物;若已支付款项,应退还相应钱款。这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2. 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比如,货物已使用无法原样返还,就需按使用后的价值进行补偿。3.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合同无效,需赔偿对方损失。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总之,合同无效或撤销后,要依上述原则处理后果,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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