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2. 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其性质主要是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3. 二者在合同中的作用不同。定金能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保障交易安全;订金则主要起到预先支付部分款项的作用,对合同履行的约束性相对较弱。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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