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按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一般来说,误工费计算的收入是税前收入。因为误工费旨在弥补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基于其未受伤害时能够获得的全部收入来衡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通常是按照税前收入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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